按照《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号)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本市参保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二、办理时间
集中办理时间至2023年10月15日止。
三、享受条件
参保企业、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裁员率标准: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
四、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提报材料
为压缩办理时间、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需企业协助提供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单位承诺书(附件1)、企业是否有严重失信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网站截图(截图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请将以上材料报送到诸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专区R14、R15号窗口。咨询电话:0536-6072957、0536-6122167
附件:
1.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单位承诺书
2. 承诺书及截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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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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