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诸城市长江吉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后附名单)。
经查明,诸城市长江吉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经实地核查,以上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属《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构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吊销诸城市长江吉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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