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告知如下:你于2017年11月21日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山东GN5601号变型拖拉机,且未保持安全车距,在诸城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经法院判决你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零五十元的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应在公告到期五日内到办案单位或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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