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职工王炳祥(身份证号:370728195710104797),2017年6月26日18时50分左右,在驾驶电动二轮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与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8年8月17日,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诸人社工伤认字[2018]N071号)。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782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你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因你单位未履行判决义务,诸城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后,出具(2020)鲁0782执184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因你单位未依法给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职工近亲属现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现向你单位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向该职工近亲属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将核实及待遇支付情况函告知我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在按规定向该职工近亲属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
联系单位:诸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联系人:窦茂远联系电话:0536-6072955诸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4月26日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