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根据《通知》要求,推进工作将分三步实施。梳理公布。各行政机关完成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梳理工作,报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在网站和新媒体上进行公示。全面实施。各行政机关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积极有序开展工作,切实完善工作制度、编制工作流程,制作格式文本,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督查验收。各有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司法局全程跟进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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