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半年多时间的鲁证期货“系统故障索赔案”出现转机。7月2日,一改一审时的法院判决,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判鲁证期货对邱绪奎已构成违约,应赔偿34万元。
对于判决,双方却都非常不满意。邱绪奎感叹投资者索赔之路异常艰难,而鲁证期货则称,公司将会继续申请再审,维护公司的利益。
上海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记者曾经报道了《鲁证期货系统出故障 大客户诉至上海高院》,该报道称,齐鲁证券下属的期货公司鲁证期货由于有一段交易时间 (2010年1月7日10时至10时15分)出现系统故障,招致营业部两个大客户书面索赔。
其中一名大客户是 “我的有色网”总经理邱绪奎,当时邱绪奎一气之下,撤走了保证金330万元。他声称,由于系统故障错失交易机会,造成其损失143万元。邱绪奎也由此实名举报鲁证期货,并且还诉至法院,要求索赔122万元。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邱绪奎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邱绪奎对一审的判决非常不满意,上诉至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如今,半年多过去了,终于有了结果。
昨日(7月15日),记者得到了一份案号为(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号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下达时间为7月2日,这份判决书也得到上述当事人双方的确认。
判决书显示,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就鲁证期货和邱绪奎之间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其中一个焦点是邱绪奎的起诉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一审认为邱绪奎的损失发生在2010年1月7日,而在2012年5月15日才向该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而邱绪奎称,当时他已将上访证监会的回执交给一审法院,“当时一审法院认为证监会不是国家机关,所以撤回来了。”邱绪奎回忆称。
上海高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而且认定邱绪奎在2010年6月2日向证监局提出了包含赔偿诉求的信访的事实。因此认定该案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鲁证期货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上海高院认为,虽然恒生交易系统并非鲁证期货设计和维护,但却系鲁证期货提供给客户用于传达交易指令的工具。因此,鲁证期货对邱绪奎负有通知、协助、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避免因自己提供的软件或者服务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且,鲁证期货未经充分测试即投入实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就此造成的客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上海高院认为鲁证期货有关软件系他人设计、维护,故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不采纳。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的适用错误,应该撤销一审判决。
当事人都对判决不满意
按照邱绪奎的代理律师江美霞的说法,此次判决邱绪奎胜诉。据上述判决书,邱绪奎一审和二审共计支出了受理费1.88万元和5万多元的律师代理费,而鲁证期货则支出了1.28万元受理费。
邱绪奎经历长时间的官司后感叹,“赢了官司输了钱。现在投资者维权难于上青天。因为这次故障,我难以平仓,损失了一百多万元,但是如今花了那么多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只索得34万元。”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索赔金额的说法,首先,即使恒生交易系统在10时未出现故障,邱绪奎仍有可能未在该时间点下达卖出指令;其次即使在该时间点下达卖出指令,邱绪奎的委托是否能够在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中实际成交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三,鲁证期货为邱绪奎提供了闪电手在内的多种交易指令传达方式,邱绪奎一旦发生问题,理应及时改采其他交易方式下达指令,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综合考量,认定鲁证期货应当赔偿损失金额34万元。
然而,不仅邱绪奎对结果不满,鲁证期货方面也表示不满。“我们不承认这是败诉,法院也驳回了邱绪奎一部分的诉讼请求。”鲁证期货总经理李学魁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们还会继续重新申请再审,以维护公司的利益。”记者致电鲁证期货的代理律师钟律师,欲了解此次案件更多细节,但钟律师未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