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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认定工伤?

2020-10-16 14:31:13 来源:诸城新闻网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工伤预防方面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工伤预防主要是指对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预防,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评估、建设验收阶段需要包含安全、卫生方面的审验。(2)取得或者达到相应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3)能保证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4)制定出完备的安全、卫生生产应急预案和措施。(5)保证安全设备的配置与维护。(6)配备具有专业特长的安全、卫生管理人员。(7)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防护用品。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1)潍坊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待遇。(2)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是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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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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