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本报讯(赵成宾)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减轻企业缴费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按照上级通知精神,我市将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
据了解,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3月至7月降低2.5个百分点;8月至12月降低1个百分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1个百分点。
阶段性降低费率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2021年1月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统筹报销正常待遇。单位缓缴期内,不划记职工医疗个人账户;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职工医疗个人账户中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原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将积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为做好此项工作,市医保局将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和2020年基金预算,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