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 切实做好我市禁止“烧荒”工作,减少空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我市禁止“烧荒”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诸城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不良行为。
2.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禁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好党政机关干部、社区干部、村干部,环卫人员,老党员、老干部、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落实干部包地块、包路段、包河流责任制,形成良好的整治态势,扎实推动禁烧工作开展。要派出专门巡查组,实行 24小时巡查制度,坚决遏制各类“烧荒”行为。
3.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烧荒”的执法监察,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全方位巡查体系,及时制止和查处“烧荒”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力。
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禁止“烧荒”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市民相互转告,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积极抵制、报告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共同守护好我们的一片蓝天。
6.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烧荒”工作,投诉、举报一切“烧荒”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062564(白天)、6212719(晚上),110。
特此通告。
诸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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