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理发店有序复工营业的
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
为统筹抓好我市疫情防控和市民日常生活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复工复产工业企业疫情防控的指导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2020〕16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科学组织理发店有序复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有序复工营业的理发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好疫情防控工作。
2.有序复工营业的理发店,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加强从业人员管控,若从业人员为重点地区返回我市的人员或14天内有外出旅行史、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或有咳嗽、发热症状的,不得到岗上班。其他外地来我市的从业人员要按要求完成自我隔离。所有从业人员应确认身体状况良好,每天进行体温测量并记录,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等症状,不得上岗。从业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咳嗽、发热症状的,要按要求完成自我隔离。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期间每天要进行2-3次体温检测,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穿工作服。
3.含有理发、美容美发等许可项目的公共场所,疫情期间只提供理发服务,不得提供美容、染(烫)发、剃须等其他服务。
4.实行顾客预约理发,并查验身份证,做好登记(包括顾客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有无外出经历等);预约时理发店要安排错时理发,避免引起人员聚集,按照进一出一的原则,在店内理发的顾客人数不能超过3人。
5.到店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不予提供理发服务;要配备手持测温仪,对预约进店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询问健康状况,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顾客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社区、就近医疗机构或疫情防控部门。
6.顾客应自戴口罩前去理发,在理发店内应全程佩戴口罩;建议顾客到店前先行在家洗头。
7.理发店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日做到早、中、晚三次消毒。营业之前,必须开窗通风,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台。每天开门窗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门窗把手等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及时处理废弃物。用品用具可进行分类清洁、消毒。台面等可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半小时后用清水抹干;理发用具等也可按照公共场所的消毒要求进行消毒。
8.理发公共用具(理发刀具、头梳、围巾等)消毒制度和措施要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理发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理发场所应提供洗手液,配备手消毒试剂。
9.理发区域要设置排气通风设施,且运转正常。
10.付款尽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支付。
11.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理发店可根据各自情况申请复工。复工前须按照本规定要求,提前准备好《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手持测温仪、顾客登记本、消杀用品、防护用品、通风设备、从业人员轨迹(返工)证明等物品,并制定好防止人员聚集的预案,然后电话联系所在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取得“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备案理发店”标志后方可开工营业。
12.未取得“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备案理发店”标志的单位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监管,不得擅自营业。发现未经备案擅自营业的,将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诸城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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