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缓有关政策期限
1、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疫情期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延”长首次申领失业金办理时限
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业务,在原规定“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的基础上,延长至150日内。根据国家要求和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3、“延”缓缴纳社保缴费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二、新“增”四项政策
4、新“增”合伙人创业担保贷款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5、新“增”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最长三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15万元(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示范基地、园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补资金尚未用完的,优先用于租金减免。(办理业务科室:人服中心创业科 联系电话: 6183268)
6、新“增”职业介绍补贴
对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7、新“增”新冠肺炎工伤保险待遇
加强工伤保险业务指导,依法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工伤保险便捷服务,对因抗击疫情产生的工伤24小时容缺受理,事实清楚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因疫情需要延误申请的不视为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议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大“稳”岗力度
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指导企业依法做好劳动关系处置工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9、放宽援企“稳”岗政策
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5.5%;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10、“稳”定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020年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优”化服务流程
11、“优”化就业服务事项、流程
出台《诸城市人社局网办、缓办和电话办理事项清单》,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非急缓办、急事网办、必办约办”方式,推出“线上招聘不打烊”“失业保险金在线领”“职业培训线上学”,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全力抓好特殊时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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