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有关部署要求,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员,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等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行为,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在隔离或者治疗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单位秩序、侮辱诽谤医护人员或者毁坏医疗机构财物,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治疗的;
(三)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四)不服从社区(居)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报告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与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重点疫情地区来诸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密切接触人员故意隐瞒其实际行程和活动轨迹,隐瞒发病症状、欺骗走访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不遵守隔离治疗、居家医学观察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关停非民生且容易引起人群聚集场所、暂停群体性聚集活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抢夺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编造、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的;
(十二)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三)不顾疫情防控大局,组织聚集信访等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四)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诸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诸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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