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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诸市监罚催〔2023〕1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诸市监经秩罚催〔2023〕1号,内容是: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市监执一处罚〔2023〕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350000.00元;2.因你单位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35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奎晓郭海涛联系电话:0536-6562898联系地址:诸城市繁荣西路53号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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