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非访、缠访、闹访以及反复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事项提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访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违法信访行为:
1、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越级走访的;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处理中,信访人仍到上一级国家机关上访的;
3、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
4、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集体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5、不到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指定的接待场所信访,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说的;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正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到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7、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8、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9、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10、以信访为名,煽动、策划、组织、资助他人或者参与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站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或者采取跳楼、跳河、自焚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者非法聚集、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断交通等行为的;
11、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12、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等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13、其他在信访活动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上违法信访行为,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重处罚行为:
1、赴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2、在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3、反复越级访,缠访、闹访,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5、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6、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司法局
诸城市信访局
2019年8月8日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