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大市民: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对建筑垃圾实行统管统运、统一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管统运范围
我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以及其它建筑物料及散装货物运输管理纳入统管统运、统一处置范围。
二、统管统运制度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建筑垃圾统管统运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
建筑垃圾处置根据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单位、居民因建造、维修、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存放至社区或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运输处置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价格参照《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重新公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6】87号)执行。
实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公开招标,分别授予时限为十年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情况见下表:(见下表)
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中标公司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七日内,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表》,依据交警部门确认的运输路线、运输时段,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后,对符合条件的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处置核准手续,签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制度,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并按照核准证明指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段、处置场所运输;严禁超载、超限,严禁乱倾乱倒和沿途抛、洒、滴、漏;建筑垃圾清运公司运行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并随“重大天气污染情况”通报及市政府重大活动通知要求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时间。
建设单位产生的弃土用于自填的,须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查并同意后方可进行,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异地填埋的,须取得填埋地当地镇街园区出具的证明,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自填或异地填埋的无需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建筑物料及散装货物运输应当使用获得特许经营权单位清运车辆,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四、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公安、交通、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下列行为:(1)运输车辆无牌无证、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营运等手续的;(2)无证驾驶、故意遮挡号牌和污损号牌、超载、超速行驶和交通肇事逃逸、撞坏交通设施后逃逸的;(3)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的;(4)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5)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按规定的道路行驶、超载、超限、抛撒滴漏以及车轮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或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6)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从重处罚。
建筑垃圾统管统运工作自2019年8月15日开始,8月15日-9月30日,市区四环以内只准许中标公司车辆运营。10月1日-11月15日,延伸为西至龙昌路-滨河右岸-西环路-北环路-舜益路(万解路),北至开发区横六路-滨河左岸-历山路(横四路)-栗园街-朱诸路,东至工业大道-凤凰路-普乐街-动物园路-平日路(原),南至旅游路(以上各路段均包括本路),此范围内只准许中标公司车辆运营。从2019年11月16日起开始全市范围内禁止非中标公司车辆运营。
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请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工商业户、市民予以理解并给予大力支持,携手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城市交通运输局
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