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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帮丁某某拿到人身损害赔偿款

2019-08-07 10:04:37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简介 
  伴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城乡经济发展的不断融合,越来越多的农民为了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生活质量,走进城里打工。但在新的环境中毕竞会出现新的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也就成为普遍关心的焦点话题,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倾听基层群众的心声,做他们想做之事,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丁某某,男,汉,1956年8月4日生,家住诸城市皇华镇某某村,与95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平日里单靠种地很难承担起家庭生活的开销,所以从2013年开始跟包工头窦某某从事建筑工作。2016年2月22日12时30分,丁某某在施工中,被同受雇于窦某某的侯某某倒车时压到腿部造成粉碎性骨折,后入住诸城市中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丁某某及其外甥肖某多次找窦某某和侯某某交涉赔偿事宜,终因两人相互推诿扯皮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万般无奈的丁某某,只好委托外甥肖某到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律师事务所安排刘术霞律师承办该案。刘术霞律师首先与丁某某通电话了解案件情况,对于案件的具体细节由肖某做了详细描述。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发现此案侵权责任主体比较复杂,作为诉讼案件,确定有利于受害人的适合被告主体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就需要对基础法律关系做充分解析。梳理查明,丁某某所从事的建筑工程是由诸城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给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的,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窦某某。鉴于此,刘术霞调取了诸城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的法人信息登记情况,进一步理清相关责任人的内部关联关系。为了最大限度地帮助丁某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将窦某某、侯某某、诸城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使各被告能够相互牵连,便于法庭查清事实,有利于判决结果的执行。 
  经过分析,刘术霞认为本案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要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存在一定的难度:其一,丁某某伤情比较严重,需要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才能确定一个明确的赔偿数额;其二,侵权责任主体比较多,相互扯皮的情况随时可能会出现; 
  其三,丁某某与各侵权人之间已经产生了矛盾,这无疑会加大调解工作的难度。 
  尽管如此,刘术霞考虑到丁某某现实的生活状况,眼前确实需要尽快拿到这笔赔偿款继续治疗和生活,这样,就更加坚定了刘术霞律师对本案调解的信念。与此同时,也和丁某某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从思想深处做疏导工作,让他明白办案律师的代理思路和想法,明白本案能够调解结案的好处和意义。庭外调解 
  2016年6月16日,是开庭的日子。当天,四被告、丁某某(拄着双拐)都到了法庭,双方见面后情绪都很激动,争吵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刘术霞首先稳住案件当事人,主动找到主审法官说明了丁某某的情况,表达出愿意通过调解结案的意愿。随后进一步安抚了双方的情绪,为使案件双方能够平心定气进行协商做好了铺垫。调解中,刘术霞提供出事先准备好的赔偿明晰表让各被告及其代理人一项一项看,他们看后对丁某某的护理费及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均认为不能构成伤残,护理费主张的也过高,就是不想赔偿那么多钱。丁某某听了被告这些说法更是激动,眼看调解一时无法进行下去。如果双方继续这样僵持下去,势必对丁某某不利,刘术霞就单独做起了各被告的工作,让他们清楚了解丁某某的性格脾性还有他的家庭现状。在法与情的多次沟通与调解后,各被告最终认可了丁某某构成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对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做出了让步达成了最后的共识,自然剩下的其他赔款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适用法律条文解析 
  从法理学关于法的适用意义上来说,正确的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是作为律师能否处理好案件,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中之重。本案涉及多方侵权责任主体,作为律师首先要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定位出明确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后,下一步才是确定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通过研究分析,刘术霞律师归纳出了本案的四个被告(1)发包人:诸城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分包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3)承包人:窦某某(4)实际侵权人:侯某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条规定,作为承包人的窦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侯某某是侵权行为人,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诸城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在知道窦某某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让其承包施工工程,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本案涉及的是雇佣关系。谈到雇佣我们最先想到的是雇主与雇员身份地位的不对等,为了更好保障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对此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这样有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也体现了社会问题向法律问题的良好转化,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社会效果。 
  承办结果 
  2016年6月30日,被告窦某某、侯某某、诸城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向丁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0000元,丁某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82民初2982号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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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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