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经开区税强催〔2019〕437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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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2019年6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诸城经开区税通〔2019〕43750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欠缴的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7690.41元。2、对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872.08元(滞纳金计算到2019年7月23号),欠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姜培军
联系电话:6017169
地址:诸城市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史运国,姜培军(鲁税证370782180274鲁税证370782780279)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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