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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捡枪未交 援助帮获轻刑

2019-07-10 09:43:26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件介绍]2018年6月初,梁某酒后回到租房处,见有几个男女中学生趁其不在到院内摘树上的杏子,便对其中两个女孩进行追赶,当其追到村内一公交站牌下,正好遇到其中一个女孩的父亲乔某,乔某当时正抗着锄头要到地里干活,见此情形,便对梁某说要打死他,梁某听后害怕被打,边往回跑边掏出随身带的枪支吓唬乔某等。梁某跑后,乔某报警,梁某在往回跑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公安人员讯问,梁某携带的枪支是事发前在租房处附近的菜地边捡到的。后公安机关以梁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立案。 
  2018年8月,梁某的妹妹到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查梁某妹妹提供的户口本和拘留通知书时,发现梁某在公安机关陈述的姓名与其妹提供的户口身份不符,无法证明是同一人。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没有简单的将材料退回,而是耐心热情的与梁某的妹妹沟通,仔细的询问有关梁某的家庭情况,通过交谈得知,梁某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以前的身份证已丢失,9年前梁某头部受过伤,构成七级伤残。在公安讯问时,根据其提供的名字立案。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向梁某妹妹说明情况,让其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后,决定为梁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郑美芳律师承办该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接待了梁某妹妹,了解相关情况,从其提供的户口信息得知,梁某户口在东北,后来到诸城,已在多年前离婚,事发前在租房处替人看门。同时得知梁某头部受过伤的情况。承办律师及时会见梁某,通过会见,发现其思路基本清楚,但对以前的一些事情有记不清的情况,经常在被惹到时发火,腿部在不久前起了大包,看守所内无法医治。根据以上情况,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查清梁某以前的伤情是否对其有影响,在事发时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理出思路后,承办律师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梁某以前伤到头部,具有严重的残疾,其伤情影响其对事情的判断,事发时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梁某无刑事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可以酌情从轻进行处罚;三、梁某持有的枪支是捡来的,没有弹药,不具有杀伤力。四、梁某在事发时只是为了吓唬,没有其他恶意;五、梁某腿部有严重的病情,看守所内无法医治,不适合继续羁押;六、梁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坦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以对其判处较轻的处罚。 
  2018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梁某对公诉的罪名无异议。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提供相关证据,有理有据的指出梁某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能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梁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作出判决后,承办律师又通知梁某妹妹将其接回治疗。梁某及妹妹对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都表示,是法律援助帮其减轻处罚,切切实实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申请法律援助的重要。
  [法理分析]本案中,梁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但是枪支没有弹药,梁某没有加害于人的动机、目的;以前表现良好,事发后认罪态度好;以前的伤情对其智力的影响,新出现的腿伤如何保障及时治疗都是可以依法从轻或酌定处罚的情节,承办此类案件时律师都要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点评]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时,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本案量刑时,充分考虑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初犯、有无悔改表现、以前的表现、以前的伤情影响、现在出现的病情等情节,最后作出对其从轻处罚的判决。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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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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