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男,身份证号码370782197710070213,于2018年1月到我单位工作,自2019年3月17日起旷工,通知后仍不回公司工作,该同志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决定自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因联系未果,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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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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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男,身份证号码370782197710070213,于2018年1月到我单位工作,自2019年3月17日起旷工,通知后仍不回公司工作,该同志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决定自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因联系未果,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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