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2018-10-01至2018-12-31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10-01至2018-12-3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10-01至2018-12-3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10-01至2018-12-3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10-01至2018-12-31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19年3月28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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