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英,女,身份证号370702198003066226;潘月玲,女,身份证号370782197806282026;潘 虹,女,身份证号370782198206027624;李雯雯,女,身份证号370782198104217646。
上述四名同志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我公司研究决定与上述四人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及以后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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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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