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月10日C2版)
(四)资源综合利用
1.再生水
2.胶粉: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特定建材产品
5.污水处理劳务
6.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7.电力或热力: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未完待序)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