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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摘要)

2019-03-06 09:24:15 来源:诸城新闻网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痛经或者月经过多,可申请休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上夜班。
  第十条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四、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六条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五、女职工多的单位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将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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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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