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与承保、责任范围、风险评估与排查、理赔程序等内容。《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据省生态环境厅政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山东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实现三个转变:从试点阶段向全面推行阶段转变;从完全依靠企业自愿投保,向环境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和其他企业自愿投保相结合转变;从各市自行制定规则向全省统一制定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转变。
《办法》规定,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包括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办法》鼓励上述范围之外的企业自愿投保环责险。
投保企业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可以通过承保的保险公司赔付。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重大环境风险三类,不同的风险类别执行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为了确保环责险的公平、公正,山东实行全省“三统一”,即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一个保险周期为三年,保险合同每年一签,上一周期未出事故的,续保保费实行优惠;出事故的,续保保费上浮,优惠和上浮均不超过30%。
《办法》明确了不予赔偿情形,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被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法律法规确定的可以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此外,《办法》规定了详细的理赔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应当投保,却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企业,《办法》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对其环境信用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