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等,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由此可以看出,本次电子商务法更为聚焦基于网络的实物商品与服务交易,上述不适用本法的项目,则需参照各自所属领域的法律法规。
五、行业发展促进:方法
电子商务法,除了对网购用户、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外,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体系建设等,亦着墨不少,将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1、电子商务登堂入室,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同时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2、线上线下地位平等、融合发展,是主基调。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同时电子商务法还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3、电子商务体系化建设,将得到长足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推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担保机制,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等。这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将迎来体系化建设的春天。
4、对电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作了清晰界定。
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5、县级以上政府,可自行确定部门职责划分。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因此,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们,需密切留意本地政府有关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
6、行业组织效能提升,推动协同管理体系电子商务法第七条、第八条指出,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同时对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提供了指向性意见。
7、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价值,更显重要。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8、交易安全与公共数据共享,将早日到来。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这将有望建设成功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从而打破目前各平台、机构所属数据自说自话的数据乱象。
9、我国电子商务将迎来国际化时代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将从法律层面,推动了我们电子商务的国家化发展,与世界更好链接。
10、明确惩戒措施,提高经营违法成本。
电子商务法第六章,用十三条法规详细规定了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惩戒措施,如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亮证等行为,可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经营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这对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体系等,具有积极高效的作业与意义。(李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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