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至1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姜树政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延东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延东等及其所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我市范围内首起利用“套路贷”诈骗敛财,作为经济支柱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曹延东纠集高明、李峰等被告人,在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曹延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利用诉讼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多次在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特别是采用诉讼诈骗、虚假仲裁等诈骗手段疯狂敛财,严重影响正常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损害了司法机关审判、执行权威;造成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公司倒闭,扰乱了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秩序,无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通过多种手段非法控制中亚商贸城的经营管理权,严重破坏潍坊火车站周边商业区域的生产经营环境;通过妨害作证、妨害公务等手段公然对抗公权力,使群众合法利益受损后不敢举报控告;致多人流落外地不敢回家,严重扰乱了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职务侵占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审理,中院充分做好庭前组织筹备工作,成立案件审理协调领导小组,制订综合预案明确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合议庭专门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和驾驭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各环节有条不紊、环环相扣,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顺畅有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活动历时三天,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未当庭宣判,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