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省高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239号判决,你公司遗留在诸城工地剩余物品,自见报后5日内将剩余物品拉走,逾期不拉走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承担,特此公告。
青岛三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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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省高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239号判决,你公司遗留在诸城工地剩余物品,自见报后5日内将剩余物品拉走,逾期不拉走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承担,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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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