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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时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2018-12-12 10:13:00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案情简介:2017年1月,杨某驾驶机动车在启动时将后面躲闪不及的邱某撞倒在地,杨某及家人送邱某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杨某认为,邱某摔伤是因骑车速度过快,其将邱某送往医院系出于人道主义。邱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是因杨某启动时未注意后面车辆,且车速过快所致,故杨某应承担责任。邱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损失。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事发路段无其他目击者,且无监控录像,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案情分析: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证明,属于证据中的书证形式,该证明仅对事故的经过进行了查明,没有对责任认定予以确定,该情形属于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该此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第二,由于本案属于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可以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本案中,杨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邱某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在车辆性能方面,机动车的操作性能、回避危险能力更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机动车在控制车辆的速度、方向、灵活性等方面比非机动车强,因此,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判定,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邱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比系优越方,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判定小型客车的司机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邱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依法确定比例为6:4。 
  个人体会:“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交通事故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前提是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其认定的标准为: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三是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同时应注重比例原则,防止不当扩大优势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参照通常人、通常情况下是否会发生损害,结合机动车驾驶路况、周围环境、双方之间距离等因素来作出综合认定。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机动车司机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驾驶电动车的邱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依法确定比例为6:4较为公平合理。 
   预防建议: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定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警,这样才有利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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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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