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机构改革是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山东省委下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山东省市县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意见》,山东省将着力改革市县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创新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权责关系,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市县机构职能体系和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调整优化市县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意见》要求,统筹设置市县党委工作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省政府部门职能划入党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同时,赋予市县更多自主权。
在深化市县党委机构改革方面,组建市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建立健全和优化市县党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强化组织协调能力。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的设置不要求与上级一一对应,由各地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对党中央有明确意见,省委有明确要求设置的,按有关要求落实。
加强市县党委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允许市县在一些领域因地制宜设置机构
在深化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组建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重新组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组建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环保垂改具体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优化市县审计部门职责,调整市县党委政府信访管理体制。
优化市政府办公室(厅)、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责。
此外,山东省允许市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特点,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双招双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等重点任务,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市县要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加大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市县已经整合设置且工作运行较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乡水务等机构,允许继续保留,鼓励在更大范围积极探索。市县要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机构数量、名称、排序,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既允许“一对多”,也允许“多对一”,使市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
上级部门(单位)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将自身职责任务甩给乡镇(街道)
《意见》要求,乡镇(街道)相关改革工作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省委有关要求,与市县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强化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突出扩权减压,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乡镇(街道),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理顺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关系,把条的管理和块的治理协同起来。县级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专业性管理,乡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
全面推行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上级部门(单位)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将自身职责任务甩给乡镇(街道)。基层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调配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不简单照搬照抄上级机关设置模式。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整合优化乡镇(街道)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适应乡镇(街道)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继续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重点推进5领域综合执法改革,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是市县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重点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鼓励各地探索在更大范围实行综合执法。县级已将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并入综合执法机构的,继续加大探索力度,不“翻烧饼”,不走“回头路”。
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避免重复执法。县(市、区)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压实对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乡镇(街道)在综合执法平台基础上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县(市、区)可整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力量,综合设置办事机构
根据《意见》,推进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与中央、省级机构改革相对应,健全市县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积极推进市县政协履职能力建设,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探索群团组织机关综合设置,在保持现有群团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配备不变的前提下,县(市、区)可整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力量,综合设置办事机构。
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优化事业资源布局结构,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回归机关,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继续深化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完成特检机构改革。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县及市属省级以上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可集中行使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行政许可权,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从严从紧控制市县党政机构加挂牌子的数量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清理限额外行政机构,规范管理挂牌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从严从紧控制市县党政机构加挂牌子的数量,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临时机构要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精简整合各类派出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规格不高于内设机构。全面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确需单设的应纳入机构限额管理。加大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力度,整合归并的党政机构,综合性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套,业务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内在联系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该精简的精简,该加强的加强。
强化编制总量控制,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