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9年起,山东将每年对市级政府教育履责进行评价。《实施方案》将评价内容细化为20条具体指标,突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配备、规范办学行为等重点和难点工作,并明确了每条指标的实际权重。评价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包括自查自评、审核评估、实地检查、反馈整改、发布报告等程序。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将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此外,还规定一旦出现: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差异系数不达标、发生校园安全重大事件、农村教师津贴补贴发放不到位、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弄虚作假等6种情形,将对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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