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预防、处置家庭暴力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具有开创性意义。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对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能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具体职责。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础环节,《条例》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详细的预防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明确有关单位的宣传教育职责,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二是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责任。三是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
《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创设了强制报案的义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并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对于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条例》细化完善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告诫书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以及监督落实措施,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条例》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还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活动,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筑牢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