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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2018-11-28 10:02:58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简介】董先生和她的妻子王女士同时经营一家公司,后因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为偿还借款他们决定将婚后购买房屋一套出售。2006年8月12日董先生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128万元,后黄先生通过中介看到了这套房屋,觉得非常满意。但此时董先生正在外地出差,于是妻子王女士通过和黄先生双方协商,最终王女士同意以78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先生。随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黄先生当场支付了定金10万元。签约后五天后,董先生就出差归来,当他得知房屋成交价为78万元时,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黄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但黄先生认为王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要求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案争议房屋系董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王女士返还黄先生定金10万元及其利息。 
  【案情分析】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王女士一个人是否有权处分。本案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2、夫妻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尚未分割的遗产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这种共有也是共同共有。 (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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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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