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不成,为此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案争议房屋系董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王女士返还黄先生定金10万元及其利息。
【案情分析】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王女士一个人是否有权处分。本案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2、夫妻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尚未分割的遗产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这种共有也是共同共有。 (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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