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16时许,在诸城市诸城某机械制造公司车间内,杨某与李某因开玩笑演变成对骂,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杨某被李某随手握的工作刀片划伤左手。杨某入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杨某要求李某赔偿部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但双方就赔偿费用分担协商未果,杨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在第一次开庭协商医疗鉴定机构时,主审法官决定在伤残鉴定前先就查清案件事实开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中,杨某和李某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法官决定休庭,主持进行调解。法官经过对双方过错、赔偿数额、诉讼成本等的分析解释,最后,李某愿意承担杨某的医疗费并当庭过付,杨某也愿意就此了结。至此,本来会近半年结案的人身伤害案件,仅开一次庭便调解结案,使得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经济时间成本都得到了节约。
律师点评:
本案是因同事之间的口角而引发的一起轻微人身伤害赔偿侵权案件。双方互有过错,如果按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伤残医疗鉴定结论一般在二个月左右做出且该期限不计算在审限内,这样该案六个月内会做出判决。对于一起简单人身侵权案件的了结,时间跨度有点长。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对涉案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干扰,也不利于当前政府倡导和谐社会的促进。本案的主审法官在赔偿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先就案件事实部分展开法庭调查,促成调解结案的做法是可取的。这样,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显示法官解决民事纠纷的娴熟技巧,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原则。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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