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当前,单位清查工作已进入最后的查遗补漏阶段,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派人携带营业执照在11月20日之前,到经营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进行清查表填报。具体事宜咨询当地经普办。
对逾期未清查登记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或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将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公告
诸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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