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山东省司法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法院、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遵循依法民主原则,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主动接受人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确保选任的随机性和公正性,提高公信度;遵循协同高效原则,强化部门衔接,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资源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
今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选任对象、选任方式做了明确规定,首次明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这对于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选用分离”意义重大。
“山东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介绍,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牵头负责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牵头负责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负责受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牵头负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基础上,牵头负责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资格审查;牵头负责告之符合选任条件的候选人权利义务并征求意见;牵头负责确定拟任命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选名单等。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将所确定选任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牵头负责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组织就职宣誓、向社会公告任命名单并通报公安机关等。公安机关负责提供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掌握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被刑事起诉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等。
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刁春风告诉记者,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初步排除不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基础上,通过“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系统”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时,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确定的拟任命人选,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两个随机’是选任工作的核心,既是确保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方式,也是确保选任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程序安排。”刁春风说。
意见明确,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将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公开就职宣誓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