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责令他的父亲增加抚养费。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民事调解书中的原定数额,是根据离婚当时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经济情况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经济上又有此能力,那么就应根据新的情况,满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
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是:子女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子女提出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适当,要求合理;给付者有给付能力的。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适当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本案中的高某,他父母离婚时议定的抚养数额和目前高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差距较大,现在母亲收入低,父亲收入高,父亲又有担负能力,因此他提出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法院判决正确。 (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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