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本案因原告举证不能而败诉。原因如下:
1、原告方未提供被告饲料质量不合格证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质量检验报告,该质检报告表明:被告的饲料中粗蛋白质含量与赖氨酸含量均在国家质量监督局所规定的误差范围内,饲料成分的含量符合标签的说明,应认定为合格产品。
2、因生猪已经出栏,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原告所列的损失情况,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没有其它证据对此主张加以支持,
【律师评析】对于质量侵权案件,很多人以为原告只要证明使用了被告的产品而且造成了损失,原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实行倒置。但是这种倒置,是不是完全的倒置。
原告是否不负有举证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原告依然应当举证证明一下事实:一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二是:损害事实与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原告发生损害具体损失。
【预防建议】一、在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保全证据。本案因原告在起诉时,猪已经出栏,相关的证据没有保全故对损失情况已无法作出认定。在开庭时因被告否认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而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原告即使有损失,但额度无法确定,所以原告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人员予以指导,以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特殊侵权案件因专业性较强,建议受害人在事发时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人员,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保全证据。那么,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上,才能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