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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18-10-19 10:11:26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一、基本案情:A公司是一家商业房屋租赁公司。2010年6月,A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楼一幢四层全部出租给自然人B,由其自主招商经营和管理,租赁期限10年。合同有效期内,B于2014年初又将该楼一层出租给C公司整体使用,租期为4年。2016年,因B发生经营困难,无法按合同向A公司继续支付租金,故A、B双方于2017年1月书面确认解除租赁合同,B于2月1日前向A公司返还全部房屋。但B随后失去联系,未能按约将C占用的一层楼房交还A公司。A公司在AB解除合同后及时将解约情况通知了C公司并要求C公司返还房屋,但C公司以与B存在合法租赁合同关系,并已交纳了全部租赁费为由,不同意返还房屋,也不同意代替B向A公司交纳租金以保证继续使用房屋。在反复通知无效的情况下,A公司将C公司占用的房屋强行断电并隔离。C公司遂以A、B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其无法经营造成损失为由,将A、B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B共同退还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赁费,赔偿装修费、停业损失、员工工资等,又后追加违约金请求。 
  二、法院审判:一审法院受理后,按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并向B进行了公告送达。法庭审理中,A公司答辩称A与B之间、B与C之间分别构成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公司基于B违约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无不当,是合法保护自身利益,B与C公司之间租赁合同虽成立合法,但在基础租赁合同解除后,已失去合法基础,C公司应向违约人B主张违约责任,A公司无过错,收回房屋合法合理,不应承担责任。C公司认为A对B之间的次租赁合同是明知的,应当维护C公司的次租赁合同利益,A公司不能滥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视C公司合法经营利益,任意解除或限制C公司合同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与B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B与C之间成立次租赁合同关系,B、C的次租赁合同是经过A同意的,对C的租赁使用事实也是明知的。现A公司虽因B违约而解除合同不违法,但应当尊重、保护C公司的合法利益,A收回房屋行为对C正常经营造成了妨碍,应当承担责任。经调解不成,一审法院判决:B对C承担返还租赁费、承担违约金责任;A对B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法律关系混乱,在租赁合同关系上AB、BC之间是独立合同关系,C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应向B主张,至于A公司妨碍C公司经营行为,应该是侵权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A对B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应予纠正。经调解未达成一致,二审法院遂改判:撤销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条款。 
  三、律师分析:1、上述案例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分别成立独立的合同关系,违约责任范围应当限定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应扩大至合同主体以外。二是合同权利义务合法性原则。本案例中A与B之间的合同成立与解除是合法的,B与C之间的次租赁合同也是合法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分别进行违约责任分析,并向责任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 
  2、关于合法权利的自力救济问题。本案例中,A公司可以通过起诉承租人B,同时列实际占用人C为共同被告的方式,要求其履行返还房屋义务。法院原则上不支持A所采取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可能引发侵权争议。 
  3、关于次承租人阻却A公司收回房屋的法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当承租人违约不交纳租金,可能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时,次承担人可以自愿代替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方式,保证次租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出租人不得拒绝。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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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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