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出台相关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按照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低保兜底保障范围拓宽
《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这是对以往低保政策只针对收入型贫困的重大突破。同时放宽了低保申请人的财产认定条件,规定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拓宽了低保的兜底保障范围。
法定义务人买中高档车,不得享低保
此外,针对低保认定工作中存在赡养费认定难问题,明确规定对低保申请对象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对难以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测算。
同时规定,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在被赡(抚、扶)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一年内购买中高档汽车或者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超五成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将集中供养
要求各地加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力度,三年内,20个深度贫困县每个县新建或改扩建1-2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