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王安德在作说明时说,现行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6年12月14日发布,2001年12月7日进行了修正,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加强环境保护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并明确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强化改革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做好污染防治的源头控制;加强退耕还林还湖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工作,加强环境承载能力建设;建立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根据生态环境状况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保护区予以严格保护;根据山东省海洋经济发展特色,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渔业发展的要求;对非法围填海、采矿塌陷地、露天尾矿库等突出环境问题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限期完成生态修复;加大生态补偿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化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等。
考虑到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供电企业应当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作为一项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