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本案原被告虽未有书面协议,但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对账,对账明细由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被告处,被告核实后加盖公司公章,发送至原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邮件对账明细足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及欠款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业务对账单,记载业务种类、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被告公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票据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业务关系。被告查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断与原告沟通,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原告为实现资金流通,同意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日照某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20万元,自2017年6月至8月,于每月30日前付15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2、被告蔡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给被告指被告日照某制衣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
【律师评析】在承办案件时,要及时、细致与委托人沟通案情,知道委托人收集于己方有利的证据,通过证据分析,积极争取管辖权,减少己方诉累。
对于欠款纠纷,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并调查对方法人与公司的财务往来,检测对方的经营况,防止资金转移。
起诉过程中要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促使被告形成尽快结案的心理,在我方证据准备充分的条件下,使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达成的调解结果更偏向于原告意愿。
【律师提示】1、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书面证据,例如书面合同、签字认可的收发货记录等。2、一旦发生纠纷,若无证据,权利很难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的权利得到保护,得益于律师及时依法取证与原告原始票据的细致保存。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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