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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2018-07-20 09:54:49 来源:诸城新闻网

诸地税强扣〔2018〕40号

诸城市味全食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78255437117X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诸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8年7月17日起从你(单位)在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907010710434205000023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税款(大写):肆仟零肆拾陆元壹角零分(¥:4,046.10)。滞纳金(大写):捌佰贰拾捌元肆角伍分(¥828.45)。合计(大写):肆仟捌佰柒拾肆元伍角伍分(¥:4,874.5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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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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