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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2013-05-10 08:48:35 来源:诸城新闻网
开栏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招大商大招商促进转调创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出税务部门在招商与转调创工作上的重要作用,市国税局紧密结合我市招商与转调创工作税收优惠政策需求,整理汇编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便于各级领导和企业用足用好当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招商与转调创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一、增值税
    (一)农业产品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3.食用植物油: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资料
    1.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未完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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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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