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赫然有这么一条: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这才痛快了几天,就要给收回了。如果这个条例得到通过,对有车一族而言,这意味着现在享受得越多,以后要补的日子越长,突然想起,免费的那段时间,我有高速就不走国道,能免费时段走的路,绝对不在收费时段走,是不是若干年后我要为现在贪图小便宜的行为付出代价?一身冷汗呐。
如果按25年计算的话,依现有的免费政策,一年可免20天左右,25年就是500天,要收回这500天的“合法权益”,再加上运营成本,得延长多少时间才能让高速公路满意?关键是,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什么时候收回合法收益是高速公路业主和有关部门说了算的事,他说有多少成本就有多少成本,他把花巨资买来的招待用的茅台酒也摊在这合法收益核算里,你又有什么办法。
也就是说,车主付出的不是少了,可能是更多了。你捡了点芝麻,可是人家把西瓜都抱走了。既然这样还打什么免费的旗号?免费免成了一个更大的收费,这得绕几个弯才转得过来。交通部门护犊子,要维护自己部门里的利益,可当初免费是打着还利于民的旗号的,是国家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如今的做法只会给人一种国家政策屈从于部门利益之争的印象。摆不平的事,乱许什么诺,这不是变着法子玩弄大家感情吗?往前一小步,往后一大步,这样的改革,更像是个笑话。
什么才是合法收益?你们的员工拿着高出社会平均水平好几倍的工资,大手大脚花钱,然后把这个算进成本里面,这样算出来的收益率都不叫合法收益。你凭借垄断资源,没有创新没有风险没有品牌,却赚着60、70%的毛利,这叫垄断利益,与制造业低得可怜的利润率相比,你觉得你的合法收益应该是多少?人们少交的你要变个法子收回来,那么,你们多赚的是不是也要退回给老百姓呢?现在很多地方的高速公路,车流量远远大于设计流量,按设计流量核算的收费年限,却开着多好几倍的车子,这多出的过路费,能算是你们的合法收益吗?收入高了,收费年限降了没?车多路堵之时,人们花一样的钱,却在并不高速的高速公路上爬行,给的是120码的价钱享受到的却是三四十码的服务,有没有哪家高速公路收费公司想过要把钱退还给车主的?这难道不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吗?
高速公路业主的权益要保护,相应的,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该得到维护。高速公路业主是爽了,他的诉苦,卖萌,装可怜得到了回应,可是我们的呼声,我们的痛苦,也不是一阵风就能刮跑的。权力部门,不能只做一方利益的代言人。
往前一小步,往后一大步,这样的改革,更像是个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