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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租房新规定 租房能落户 禁房东随意涨价

2018-06-20 17:48:43 来源:大众网

 6月19日,《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对外发布。其中明确规定:租户可申请办理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合同期内,房主不能随意涨价。《示范文本》适用于租赁双方自行成交,也适用于通过房地中介或住房租赁企业成交。其中提出的许多“硬杠杠”,明确了租赁双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一:房屋知情

 出租人要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

 过去,有不少网友吐槽,有时从网上看的房子挺好,现实中救“变了样”。《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发生。

 关键词二:落户

 租购同权,租户同享落户、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示范文本》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网上备案,快捷又方便。

 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示范文本》专门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关键词三:不能涨房租

 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房主不能随意涨价

 租了房子,担心房东再多要价?NO!《示范文本》指出,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对出租房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

 关键词四:居住人数

 一间房不超过2个成人,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示范文本》第二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一间房间不能超过两个成年人,人均超过6平方米)。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王宗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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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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