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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喝酒猝死谁担责?

2018-06-20 08:54:50 来源:诸城新闻网
  【基本案情】李某与三位好友在一家饭店聚会。当晚李某在好友的劝说下饮酒过量,于九点多钟醉倒在桌上,其他三人一直喝到十一点多方才收场。三人将李某送至家中后离开,并未通知其家人照看。当夜,李某因饮酒过量,引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家属多次找到其他三位当事人协商。家属认为当场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劝酒导致李某醉酒进而引发惨剧,应负主要责任。而这三人则坚称李某醉酒并不导致死亡结果,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突发脑溢血,李某死亡与自己无关,不负有任何责任。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当场三人分别一次性支付2万元赔偿金,并在一个星期内支付完毕。
  【律师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过量饮酒后会产生不良后果,却未能自我把控酒量,其自身有重大的过错,导致后续结果的发生,李某在此案中应负主要责任。李某的死亡原因是突发脑溢血,但脑溢血的发生是由饮酒过量引起的。三名好友席间有劝酒行为,在李某醉酒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仍继续饮酒。聚会结束后三人将李某送至家中,未通知其家人,更未留人照看,以致惨剧发生。三名当事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李某的死亡结果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具有一般过失,三名当事人应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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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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