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形成“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6月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按照通知,将通过六大项措施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一人公司”从事创投
在构建多元化创业投资机构体系措施中,为壮大创业投资机构队伍,山东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信托公司、民营企业、投资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充分利用“先行先试”政策招商引资
如何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通知给出了具体措施:建立股权、债权等融资服务机制。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各大保险机构总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入山东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充分发挥建设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济南区域性产业金融中心、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及“特色小镇”的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及其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相关市场主体集聚发展。以支持“十强”产业集群建设为着力点,把更多创业投资资源配置到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各类融资手段,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发行企业债券和利用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
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退出通道作用。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培育的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职能,支持有条件的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投向双创基地初创期企业的创投股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退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新三板”企业或拟挂牌企业的,该年度参股创投机构实行收益适当让渡分配机制。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价值发现、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建立股权转让损失市场化认定机制,为创业投资有序退出提供便利条件。
利用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本
通知要求,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充分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稳步推进引导基金有序退出并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建立健全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向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
建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收益分配让利机制。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机构持续发展。对投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参股创投机构,投资比例达到资金总规模的50%及以上的,引导基金可以参股所产生的收益为限,对参股创投机构适当让渡部分投资增值收益。
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
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已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鼓励外资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等,为我省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先进经验、技术、管理模式和直接融资支持。
营造良好创投服务环境
通知要求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名称应明确包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企业登记部门与创业投资行业备案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探索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手续。
同时,优化监管环境、信用环境。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推进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享和应用。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杜文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