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女士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子李甲、次子李乙、长女李丙。王女士早故,李先生几个子女都已结婚成家,李先生单独居住在其与王女士共同建造的平房内。2003年,李先生居住的平房拆迁,原先的平房置换了一套三居室的楼房。2005年李先生瘫痪,由长子李甲赡养,2007年,李先生病危,在此期间,李先生当着三子女的面立下口头遗嘱,主要内容为:在其死后,生前居住的楼房全部由长子李甲继承,三天后李先生病故。2008年,李乙、李丙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
二、法院判决
庭审中,李甲答辩称父亲瘫痪期间全部由自己赡养、照顾,李乙、李丙根本没有尽一点孝心,且父亲病危时当着全部子女的面立下口头遗嘱,房产由赡养自己的长子李甲继承,因此,要求全部继承父亲生前居住的房子;而李乙、李丙则称父亲根本没有立下任何遗嘱,而且其母早故,父亲自己无权处分母亲留下的遗产。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但因到李甲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在判决分配遗产时,李甲多分得一部分。
三、律师分析
第一、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李先生在病危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时,没有找利害关系人之外的见证人在场,导致其口头遗嘱没有证明力而无效。第二、即使李先生的口头遗嘱有效,那么其所立遗嘱处分了王女士的遗产,该遗嘱也只是部分有效;第三、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按法定来分割遗产,但李甲尽了全部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李甲可以多分得遗产。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到遗嘱的效力问题,为了确保按公民生前的意愿处分遗产、避免纠纷,在立口头遗嘱时,立遗嘱人应该找二个以上的证明人在场或者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到居委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办理见证或公证。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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