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纸业公司造纸车间的一名造纸工,于2017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李某工作时因为身体疲劳原因,打起了瞌睡,见周边无人注意,就来到车间门口一侧位置坐下来小憩一会儿。大约在早晨5时45分左右,造纸机的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了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上休息打瞌睡的李某,造成李某右脚踝骨骨折。后李某被公司送至医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找公司商议如何处理该起受伤事故,公司认为李某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事发时,李某在打瞌睡,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应由李某自行承担责任。李某不服,自行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核实,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属于工伤,纸业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李某虽然存在违章情节,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最终法院驳回了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中李某在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仅仅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层面的依据,纸业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才是导致李某受伤的内在原因,李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节轻微,不能排除其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利。鉴于李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属于因工受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法院支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决定。
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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