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扫黑除恶、打击邪教组织活动、鼓励和支持承包地向专业大户流转等案件案情。其中,周某等31名被告人重大社会案中,涉案人员周某被判7项罪名,追缴非法所得共计2383万余元。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国滨介绍,2005年以来,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周忠某、于某等人,通过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等方式,在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形成了以周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杨某、周忠某、于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吴某、李某、赵某、施某、刘某、郑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层次分明,分级管理,在组织内,周某被成员尊称为“大老板”,杨某被称为“二老板”,于某被称作“翻译官”。该组织成员以周某的意志为全体成员的规矩,组织成员对周某须绝对服从。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周某亲自指挥、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结伙,携带钢管、镐把等工具,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在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徂徕山旧寺等地,实施敲诈勒索、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2人轻伤,7人轻微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通过强行收取过路费、偷逃砂资源税费、非法开采河砂、插手民间纠纷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河砂税费稽查管理秩序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新泰市人民法院对该组织首犯周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7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二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周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所得23038029.71元继续追缴。
另外,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向社会通报了《关于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为我省打造乡村振兴的齐鲁样板保驾护航。(记者 崔岩 马云云 实习生 温珊)